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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新规或产生倒逼效应
      2010-07-28 09:29:42 来源: 医药经济报
 

 

 

  历经10年坎坷,在2001版《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的新版药价管理办法终于在近日浮出水面,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作为今后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依据的重要法规,新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触动医药行业内各类型企业的直接利益。而企业作为该管理办法的直接承担者,其意见将对该办法最终的实施方向和措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该办法的征求意见亦尤为受到关注。

  那么,这一继承旧版办法管理思路的新法规一旦实施,可能对于药品供应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哪些方面仍然有待完善?如何才能取得使患者、医院、企业和管理部门都满意的实施效果?搜狐网健康频道与《医药经济报》联合邀请了业内权威专家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供业内人士更加深入地理解新规的要义。

  [嘉宾]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 于明德

  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牛正乾

  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 谢子龙

  廉价药供应或受影响

  主持人: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对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征求意见,作为行业专家,各位提递交了哪些方面的意见?

  于明德:非常集中和突出的一条就是希望解决问题的根源,抓住“以药养医”这个根源去采取措施。因为现在就虚高去降价实际上并不能取得效果。这些年来,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了20多次降价措施都没有取得效果。为什么还要再降一次?这个问题不解决,别说再降30%~40%,再降100%也没有用。当前正在进行的新医改,特别对公立医院的改革进展实在是太缓慢,老是在药品价格上采取那些一招一式的措施,浪费了很多宝贵的时间。

  那么,单纯降价会出现什么结果?第一,伤害了企业;第二,伤害企业导致最终是伤害了老百姓,如果国家把药品价格降到企业的成本线之下,便宜药就没有了,老百姓得不到基本药物,另外,有个别企业可能使用非正常的手段搀杂使假,这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第三,影响政府的威信,解决价格虚高的问题反复用无效的措施来重演,对政府的威信非常不利。

  主持人:您有没有通过企业协会的途径来汇总这些情况,企业提的意见大概有哪些?

  于明德:协会现在将所有企业的意见原原本本地转交给有关部门。最集中的一条就是刚才说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是呼吁更多地采用市场机制,比方说解决买高价、定高价、卖高价产品的中间费用过高等问题。如果希望依靠定价部门来清查企业内部的期间费用率、销售费用率,我看难于上青天。

  主持人:按照您的说法,这个办法可操作性如何?

  于明德:我可以肯定地说没有。目前药企参与竞争、体现竞争力的指标需要国家来限定,这是相当不可理解的。控制销售利润率是为了降低流通成本?那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管理、压缩冗员都是为什么?降低成本是企业始终追求的目标,如果把流通费用率限制住了,那么,国家鼓励什么呢?

  另外,企业管理内部的期间费用如何调查?一个企业生产众多品种的情况下,管理部门想调查某一个投标品种期间的费用能查清楚吗?这是不现实的,也违反了市场经济原则。政府最能够也最应该控制的是招标采购价格,这是一个最根本的环节,如果政府派员能核算出某一个企业的期间费用率,我觉得那企业的人应该到政府去当官员,政府这个人应该到企业当厂长。

  谢子龙:整体来看,我们认为第一应该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使得《办法》的内容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措施配套,尽可能实施医药分开。采取措施来鼓励企业自行降低药价的方法,放弃以往总是通过行政命令来降低药价,通过鼓励企业之间的竞争,利用竞争来降低药品价格。比如在此前的平价药房就取得很好的效果。

  牛正乾:我们也组织零售企业和药厂在小范围内讨论了这件事,认为《办法》出台后会对企业影响比较大。但是具体会影响到哪一类企业哪一类产品,这个很重要。正如于明德会长所言,如果《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药价虚高或者降低高价药的虚高部分,那么,可以说这个到目的是达不到的。相反会出现另外一个结果,那就是让目前市场上已经价格很低的药品受到很大的打压,甚至批量退出市场,造成廉价药更加短缺,而对药品价格虚高的药品也有影响,但相对影响是比较有限的。

  举例来说,对药厂产品的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的核查核算就很难做到,这是其一;其二,原来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也是采取成本定价的方式,包括市场上的所有药品,如自主定价、主管部门备案定价等,现在看来已经定出了很高的价格。那么,现在能定得很科学吗?很难。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药品的流通差价率的限制,按照不同的价格区间实行不同的加价率,对这个环节的严格限制,只会使医药工业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甚至包括医疗机构,对原来的结算方式进行调整,这势必会造成整条产业链来共同抬高药价。原来医疗机构和药店赚的是表面上的进销差价,现在赚的是表面上符合差价率规定的经销差价和背后企业给的返利。这会给全行业带来共同抬高药价的巨大动力,那么目前已经价格很低的药品就会受到很大的打压,也将进一步强化高价药品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流通差价率的限制会对低价药造成打压,请您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打压是如何形成的?

  牛正乾:目前的普药产品因为生产厂家很多,大家竞争的结果是给商业公司的供货价也很低,药店卖出的价格也很低。这种环境下,某个药厂不可能提高商业公司的供货价,再通过暗返的形式来操作。因为药价管理部门会根据最低价格来制定低的价差率,形成最终零售价。按照这个逻辑,目前的低价药就不能做了,甚至会退出市场。而如果某一品种生产厂家很少,而差价又比较大的,目前给商业公司的供货价很低,这些厂家马上可以提高对商业公司的供货价格。所以说,本次征求意见的出台受到打压的是廉价药而不是高价药。

  谢子龙:新医改实际是一个系统工程,药品价格改革应该是整个新医改里面一个很小的部分,而关键的公立医院改革却迟迟未动。系统工程就应该系统解决,而不是某个方面解决就足够了的。我想利用这样的机会来呼吁,如果说《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还没有一个很好、很合适的机会或者是还没有完善,我认为,政府可以推迟出台甚至是暂缓出台。

  底价代理受挑战

  主持人:刚才各位都在谈论新《办法》在流通差价率等方面的限制对药品生产销售造成的影响。那么既然是针对流通领域的改革,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影响如何?

  牛正乾:首先是给生产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的底价代理模式带来的利空,从而导致企业丧失市场份额,甚至被淘汰出局。相对地,目前已经采取非底价代理或高价运作的企业则会带来很大的利好,而目前已经采取这种运作模式的企业就只有极少数的国内企业和大部分的外资企业。

  当然,这跟药厂本身的销售模式和销售队伍有关系。如果药厂自己有很健全的分销网络和销售队伍,则基本上不采取底价代理方式,目前药厂没有销售队伍,采取底价代理模式的相对较多,不能一概而论。

  主持人:这种流通模式的改变,对商业公司的影响如何?

  牛正乾:对商业公司的影响可以分两个方面来说,流通环节差价率的严格控制会使那些低价格进货,高价出货的纯底价代理的医药公司受到很大的挑战。但是这种商业公司我认为属于非主流。另外就是对行业的秩序会带来某些利好,行业中非常严重的倒买倒卖税票的现象会减少,因为底价代理模式受到遏制后,这些行为的利润空间就没有了,那么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开票公司就会失去存在的土壤。

  给钱不如要效率

  主持人:事实上国家提出要推进医药分离已经有些年头,但是今天的医改仍然在这个问题中徘徊不前。那么医药分离关键在哪里?是否政府要投很多钱,政府没有钱怎么办?

  于明德:这是当前改革胶着的争论焦点之一,钱是一个重要问题,但不是焦点,关键从制度上怎么规划医疗卫生体制。医院的逐利性和医生因收入较低而依靠处方来获得不应得的收入,这两个利益链条要不要切断?要切断就只能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更多采取市场机制的办法,但是不等于说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收入缺了的部分政府一定要补足多少钱。

  政府的钱是有限的,医院的钱却需要与日俱增的,中间一定有一个差或者有一个矛盾,解决矛盾就是改革的目的。这个矛盾是需求大于可供给,那么就应该更多依靠创新机制。比如,可否首先在卫生领导部门和医院之间实施管办分开?让医院经营团队去思考如何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可否让医院与医院之间形成竞争,争取更多的患者,提高经营效率?只有形成这样的机制,我们的医疗体系才会越来越有活力。否则只会伸手向国家要钱,这样的机制在发达国家都实行不了。

  谢子龙:我们曾经调查过,中国医院目前的合法收入已经不低了,但是由于其经营效率非常低,经营费用很高,才导致其费用不够。如果经营效率得到提高,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并不一定需要政府投入巨资来维持经营。要提高经营效率,关键在于给医院松绑,要实施管办分开,给它一个很好的机制,让它参与到和民营医院的竞争当中去,就像我们现在的批发公司和零售药店一样,它才会提高它的经营效率。

  新《办法》的一些细则值得商榷

  主持人:前面我们已经就目前企业反映最为强烈的大部分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那么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在其他方面的规定如何?

  于明德:前面已经说到,新《办法》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思路和以前的办法是一致的。但是这一征求意见稿中出现在较多不合理的情况。我详细阅读了第十九条,其中很多细则都值得商榷。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作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符合以下规定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特定生产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可同时标注商品名”。其中,对特定企业分出了六类,在我看来这六类都是不合理的,实际就是单独定价。单独定价在受到了广泛的批评之后目前已经暂停,但是又改头换面提出了“特定药品”、“特定企业”。

  在具体的六类企业或药品中的第一类是,“专利保护药品(含获得中国行政保护的药品),以及国家保密处方药品。1993年1月1日之前,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且仍处于保护期内的药品,自国内上市之日起20年以内,在价格管理上按照专利保护药品对待”。

  拥有专利保护就要特别定价我不大明白。还有如果照这种说法,假设1992年国外申报的专利,那么它在2012年就专利到期,但是如果这只药品在新《办法》出台后马上在中国申请,给了它20年的保护期,今年是2010年,20年后是2030年,2012年过期的专利药品,我们要给它直到2030年的保护,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这不符合WTO的准则和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第三类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它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等药品”,这个就是所谓的优质优价,就是为优质优价埋下伏笔。

  第四类是“中成药主要原材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者均使用较高等级药材,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的。”GAP本来就是推荐标准,它与GMP、GSP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在GAP药材基地生产出来的中药材,也很难认定它就比其它地方的中药材质量高,要确定就必须进行客观的检验。同时,“较高等级”、“主动公开全部药材采购使用信息”等等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

  第六类是“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国际主流市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这恰恰和我国现行的政策矛盾,我国现行的政策是,不管以什么生产方式,只要出口到国外的都给予鼓励和支持。特别是一些出口到实施cGMP标准的国家的制剂,国家在“十二五”中还要给予更多的支持,这是比较科学的。

  另外就是刚才提到的药品费用率的审查,进口药按照“口岸成本+口岸费用”来核算,国家药价管理部门对外国的药品能审查清楚吗?就算是国内的企业,一两只品种可以审查清楚,但是国内4600多家企业,这么多的品种如何去查?

  谢子龙: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不能因为某一个事件,为了消除公众对它的负面影响而采用过激的方法来转移公众的目标,更多的我们要去分析这个价格形成体制是不是有问题。

  于明德:有一点需要提醒业内的企业家,目前很多企业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征求意见不关心,其实企业家对一些政策的制度要加强认识,因为每项政策的出台,都将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

 

 

本文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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